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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规定维修和管理政府物业的;
(七)不按规定处置政府物业的。
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应建议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按市场定价原则出租、经营的物业。非经营性物业是指经营性物业以外的,区属各单位的业务、办公用物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物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3年10月27日印发的《盐田区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盐府[200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