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检查股东落实情况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四)其他职权;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