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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本公司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