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 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 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