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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法规(20)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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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处理资产损益、挂账数额是否与报告中列示数额相一致,应结合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按项目逐笔审查,分清造成损失挂账的主、客观原因,并与所提供的原始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相核对。

第三十条 省级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应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出具审核意见后,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单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审批权限,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益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核实审批后,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账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积极处理;对以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者残值收入,及时入账,降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资产清查工作档案。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资产损失认定证明和会计基础材料,应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

存。

第三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核实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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