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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案例分析2(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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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报价,经评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事件2: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300万元,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事件3:C投标人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天。

事件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事件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事件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600万元,开标后谈判中提出估价为800万元的技术转让。

事件7: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G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问题:

1.项目法人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分析A、B、C、D、E、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G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项目法人可如何处理?

4.该项目中标人应为哪一家?合同价为多少?

(三)

1.不正确。

理由:项目招标公告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发布,不能限制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依据有关规定,该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法人不能擅自改变。

2. A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经评审后最低报价的应推荐为中标人。

B投标人在开标后降价不妥。理由: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修改。

C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D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函(或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没有要求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根据有关规定,联合体投标,应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F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开标后合同谈判中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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