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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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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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