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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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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1. 1. 1.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1. 操作规程; 1. 值班员职责;

1.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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