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新办法计算(二)按原办法计算(三)新老办法对比,实际养老金
5、过渡性调节金:110+工龄补贴=110+13=123元
6、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烟台市地方补贴33元=232.5+91.67+18.45+123+33=498.62元
缴费15年以上,退职生活费
(只适用新办法)
新政策相关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举例:某职工,女,1970年8月出生,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07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因病退职的条件,缴费年限17年6个月,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1698.78元,平均缴费指数0.85,2006年省在岗平均工资按1550元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暂按40周岁退休时的系数233计算。
1、新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度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1550×0.85=1317.5元
2、基础养老金:(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550+1317.5)/2×17.5%=250.91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计发月数=11698.78/233=50.21元
4、退职调节金:120元
5、月退职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调节金+烟台市地方补贴23元=250.91+50.21+120+23=444.12元
缴费不满15年退职,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一次性待遇
(只适用新办法)
新政策相关规定: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