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巡查制度
为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员要能够对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总量、分布、完好程度做到了如指掌。
二、巡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排水设施、桥梁等市政设施建设范围内的内容。
三、巡查内容:有无占道挖掘、地下顶管审批手续(含质量保证金)、路面、路牙、窨井盖、水篦盖、进水口、出水口、桥梁护栏、雨天受淹情况、路灯照明等。
四、巡查要求:
1、巡查员每五个工作日完成一遍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
2、发现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缺失、雨后积水等情况,巡查员将具体位置记录下来并拍照,及时向建设规划局建设管理科报告,由建设管理科立即安排养护施工队维修,并由巡查员采取旁站式守候,维修完成后予以签字确认。
3、发现占道挖掘、地下顶管等情况,巡查员联系建设管理科询问手续办理情况,手续齐全的在施工完成后查看市政设施的恢复情况,并及时向建设管理科反馈;如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的,通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发现在道路红线内供电、供水、天然气、热力、通信等其他管线的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的,拍取照片上报建设管理科并及时通知权属单位处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