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收入凭证管理要点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5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5)府財一字第八五0六四八0三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一字第九00二一五九三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91)府財一字第0九一0四二六八五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九二二四九二九六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及
特種基金收入憑證印製管理權責,以達分層負責,加強監督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為各使用收入憑證機關;所稱主管機關,為各機關之上級
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者,主管機關為該使用機關。
三、收入憑證由各機關自行分類、編號、印製、保管、使用、管理及稽核。
四、依前點規定自行印製收入憑證之機關,應將新增或修訂之憑證格式,陳報主管
機關核定。
五、收入憑證之印製、驗收、保管、收發、使用及記帳工作,不得由同一單位或人
員辦理。
六、請領收入憑證程序規定如下:
(一)請領單位填具收入憑證請領單,蓋妥各級主辦人員職名章,連同收入憑證
核發單、收入憑證回單向經管單位洽領。
(二)經管單位應根據收入憑證請領單核發,經各級主辦人員在收入憑證核發單
上覆核簽章後,發交請領單位提領人員當面點清,並在收入憑證請領單附註欄內簽收。
(三)請領單位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經管單位簽發之收入憑證核
發單,送請該單位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保管與登記。
(四)請領單位保管人員驗收後,應將收入憑證回單於三日內送交經管單位存查。
七、收入憑證之使用、報告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之登記,應使用收入憑證登記簿,逐日按憑證名稱記載領存、使
用數量及實收、繳庫金額情形。
(二)開立憑證自收現金者,承辦人員應逐日將領存、使用份數、號碼及實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