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部门规章2篇3篇7篇)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篇12篇)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3篇12篇)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0篇20篇)
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篇1篇)
第六十三条【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篇10篇)
第六十四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篇1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