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43篇12篇)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地方法规1篇36篇17篇)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