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措施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3、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4、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上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5、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6、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二)井室
1、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无压管道,其管外壁与砌筑井壁洞圈之间为刚性连接时水泥砂浆应坐浆饱满、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