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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措施(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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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

7、管道及管件支墩施工完毕,并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四)雨水口

1、雨水口的位置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雨水口槽及雨水管支管槽,每侧宜留出300~500mm 的施工宽度;

(2)槽底应夯实并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

(3)采用预制雨水口时,基础顶面宜铺设20~30mm厚的砂垫层。

3、雨水口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端面在雨水口内的露出长度,不得大于20mm,管端面应完整无破损;

(2)砌筑时,灰浆应饱满,随砌、随勾缝,抹面应压实;

(3)雨水口底部应用水泥砂浆抹出雨水口泛水坡;

(4)砌筑完成后雨水口内应保持清洁,及时加盖,保证安全。

4、位于道路下的雨水口、雨水支、连管应根据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基础。坐落于道路基层内的雨水支连管应作C25级混凝土全包封,且包封混凝土达到75%设计强度前,不得放行交通。

5、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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