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
( )质技监罚告字[ ]第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身份证)编号: 地址(住址)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
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规定的 违法行为。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
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告知人员(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