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IST(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1.1版
记录治疗评价
在基线时必须评价所有部位疾病。基线评价应尽量在接近试验开始前进行。对于充分的基线评价,治疗前28天内必须进行所有要求的扫描,所有疾病必须正确记录。如果基线评价不充分,以后的状况通常为不确定。 目标病灶
所有累及器官达最多2个病灶/每个器官,共5个病灶,所有可测量病灶应视为基线目标病灶。根据大小(最长病灶)和适合性选择目标病灶准确重复测量。记录每个病灶的最长直径,除外病理学淋巴结应记录短轴。基线时所有目标病灶直径(非结节病灶的最长径,结节病灶的最短轴)的总和是试验中进行的评价比较的基础。
若两个病灶融合,就测量融合的肿块。如果目标病灶分裂,则使用各部分的总和。
应继续记录变小的目标病灶的测量。如果目标病灶变的太小而不能测量,如认为病灶已消失则记录为0 mm;反之应记录为默认值5 mm。
注:结节性标准缩小至<10 mm(正常),仍应记录实际测量结果。 非目标病灶
所有不可测量的疾病均为非目标病灶病灶。所有未鉴别为目标病灶的可测量病灶也纳入非病灶疾病。不需要进行测量,但是评价以无、不确定、有/未增大、增大表示。1个器官的多发性非目标病灶在病例报告表上记录为一项(如:‘多发性骨盆淋巴结增大’或‘多发性肝转移’)。 每次评价时的客观缓解状态
疾病部位评价必须采用与基线相同的方法,包括一致进行增强和及时的扫描。如需变化,必须与放射学医师讨论该病例以明确是否可能用替代法。如不能,以后的客观状况为不明确。
目标病灶
完全缓解(CR):除结节性疾病外,所有目标病灶完全消失。所有目标结节须缩小至正常大小(短轴<10 mm)。所有目标病灶均须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