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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
示品质的方法,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以实物表示品质;另一类以文字说明表示品质。这两类方法又可以用若干办法表示。
(1)以“实物”表示品质
“实物”包括两种:一种实物是指交易商品本身,
即以交易商品的本身品质来表示品质;另一种实物是指 “样品”。以交易商品本身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用于特殊交易方式,如寄售、展卖、拍卖。以实物表示品质,通常具有下列特点:成交地点为商品存储地点;成交的商品为现货;买方受领货物等于接受货物。
因此,采用此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时,容易产生的
风险是:买方一旦受领货物即丧失对货物品质有缺陷、内在质量有瑕疵等主张的权利,亦即丧失了向卖方索赔或退货的权利。为此,买方应采取以下对策:在受领货物或受领货物前,必须对货物品质进行充分的检验;难于在受领货物之前或受领之时,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的商品,不宜采用此种表示方法;机械产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采用以实物表示品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