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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9)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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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破案和结案证明材料问题

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需要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对于立案后长期无法破案和结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破案和结案前涉案资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债务人下落不明证据问题

宣告失踪是指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为失踪人。宣告失踪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满两年;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4、法院依法宣告。公安机关提供的债务人下落不明证明不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

十三、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数量认定标准问题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在判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时可参考存货的相关认定标准。

十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十条“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是指存货盘点时的账面价值。

十五、代垫诉讼费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发生的代垫诉讼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帐核销条件并已核销的,该项代垫诉讼费经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为取得能够证明损失确属已实际上发生的合法证据及确定损失金额的当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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