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未经甲方董事长/总经理书面同意禁止乙方在其它公司兼职;
2.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含《员工手册》);
3.乙方不得介绍甲方员工到其它公司工作;
4.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档案管理部门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