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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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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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