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收入凭证管理要点
額情形,填入收入憑證報告單一式三份,連同現金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章後,兩份由出納及會計人員分別記帳,一份由承辦人員存查。
前項收入憑證領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使用收入憑證月報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計室查核。
八、作廢或註銷收入憑證之保存與管理事項,適用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之相關規定。
其銷毀作業,應與同期開立之會計憑證一併辦理。
九、收入憑證登記簿之保存,適用會計法關於會計簿籍之相關規定。
收入憑證領發單、報告單及使用收入憑證月報表,自年度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十、尚未使用之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原因及時
間,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有關失職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前項遺失之憑證定有金額,致市庫受有損害者,應由遺失人按所定之金額賠償之。但其遺失如屬輕微過失者,得減輕賠償責任,如不能確定遺失責任時,由各經管人員負責賠償,如該經管人員之直屬監督主管監督有過失時,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尚未使用之收入憑證因意外事故致滅失或毀損時,應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原因及時間,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經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議處或賠償。
十一、各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及未用之收入憑證列冊移
交,並將有關帳冊予以截結,加蓋印章,註明日期。
十二、各機關收入憑證管理情形,其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有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項單表簿冊,由各機關依所附統一格式自行印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