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广泛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尽可能促使合同成立。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尽量使合同条款符合法律的要求,力求使所有的合同条款都具有效力,而不是排斥一些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合同是否成立处于模糊状态时,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但究竟哪些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并未确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合同的一般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使合同成立的条件更为清楚,即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从解释上看,如果存在争议,则应本着有利于合同成立的目标解释合同。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及当事人的约定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则合同不能成立。第二,应该在确定当事人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基础上,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一是要确定当事人,即特定的合同主体。二是要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标的和数量,这是各类合同所共同具备的基本条款。第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