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个区间内,年终奖发放时无效的
关于避开年终奖“无效区间”的节税提示
——中国医药财务部 沈展
为配合做好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自2011年9月1日执行的“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等新个税计算方法,我们整理了相关文件及政策,建议各单位在确定年终奖时,尽量避开无效区间。现将相关知识介绍如下:
一、关于职工年终奖金计算征收个税的确定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00号)计算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