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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检查表(7)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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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 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 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 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 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建立台账(三)设备的检 查、检测、维护、保养(四)设备的安全措施。 员工职业卫生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 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一)部门职责(二)作业种类(三)作业安全措施(四)人员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 (一)部门职责(二)防雷、防静电相关场所(三)安全措施(四)定 条例》第15条 期检测 (一)员工培训(二)危险识别(三)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四)作业 场所安全措施(五)用电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部门职责(二)安全防护的范围(三)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 他用。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 (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 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 (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 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 测、检查档案。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建立并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有防止危及 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生产经营单位安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 全培训规定》第6 任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条(第9条)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 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 16.17.18条(第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3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2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8条

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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