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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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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姜颖

痴巍澎歉呼,

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

合同的权利并不妨碍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

.

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系中违约金势必成为用人单位约束人才流动的手段影响社会

,

,

.

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应在劳动合同中禁止违约金,

,

,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问题及分歧

,

.

闻还有的学者主张应限制违约金,

,

认为在劳动者违

违约金作为《同法》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是违约救济的规合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

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予以有效的保护,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一定的合理,

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

川违约金不仅具有担保债务履'

.

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性质我国应只承认限制性的赔偿性违.

行的职能而且对于一方违约后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制裁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约金

〕,

我国合同法》第

条规定

"

当事人.

二地方立法关于违约金的不同模式近年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各地劳动合同立法,,

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出现了对违约金的规定但由于对违约金的认识不同对违约金的规定也出现了不同的态度和模式一任意性立法.

,

,

劳我国《动法》违约金问题并没有规定对

.

劳动部在《于企关"

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只简单地规定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金规定存在着空白,,

用人单位与劳

".

',

劳由于我国《动法》违对.

这是指立法对违约金条款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可以根据情况自由约定违约金内容,

,

当事人双方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

.

目前地方立法中有两种方,

金十分普遍因违约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在近年来也大幅度增加

其突出的问题是,,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中利用自己的强势,

式笼统性规定大部分地方并未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笼统地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对用人,

.

地位任意约定违约金并将此作为防止劳动者跳槽的重要手段,

单位赔偿损失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如果合同

数额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出现几十万上百万的天价违约金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也严重背离了违约金的性,

,

"

"

中约定了违约金通常被认为属于其他赔偿费用违约金违反合同均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

双方均可约定山如《东省劳动

,

,

.

质和作用

.

而在涉及违约金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中由于仲裁委员,,

合同条例》第

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

,

会和法院对违约金的认识不一,

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作出,

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

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作出的裁判导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限制性立法,

.

影响了仲裁裁决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

严肃性

.

这是指立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以下方式,,,

而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的分歧也很大存在支持反对

上适用范围的限制如《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

,

条规定劳动

和限制三种意见,

.

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存在,

,

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如《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第,

的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

.

违约金总额的限制

.

关系后

,

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极履约的作用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

.

劳动者依法行使提前解除年版第,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页..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

川王利明〔〕娟李"

合同法研究》第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见劳

动部劳部〔

关〕号《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浅析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经载《济论坛》

年第

期.

.

〔朱广东,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

"

,

载《中国劳动》,

年第期

林〔〕嘉杨飞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

"

,

载《劳动法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

年版第,

.

河如《能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

条《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浙

,

福条《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

.

如.

.

,

,

,

如门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法学论坛

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额.

个月的工资总,

有强大的优势位.

,

劳动者为就业和生存需要处于被选择的弱者地,

以上地方都对违约金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所认识并对防,

在劳动合同及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上劳动者是没有缔约自,

"

止违约金有可能侵犯劳动者权益作出了有益探索为《动合同劳法》行统一规范积累了经验进,

由的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只有被迫接受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的

"

,

.

但仔细分析上述地方规定的差,

,

违约金条款

.

因此违约金条款并不是双方合意达成的结果.

,

.

异较大立法的角度也不尽相同需要在统一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民事合同的标的常常与物相联系劳,,,

动合同是以劳动行为为对象而劳动行为附着于人的身体之中,,

三国外的经验及立法例借鉴

,

与人身不可分离如果劳动者不愿再继续为用人单位劳动用人,

国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立法态度基本是一致的用与民法这一私法性质相区别的社会法态度金.,,,

即运

单位却以违约金为条件强制其履行合同,

,

不仅不利于劳动者发,

认识和规范违约.,

挥其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并有强迫劳动之嫌国际劳动法以及各国宪法和劳动法所一贯坚持的三,

.

因此在立法中限制乃至禁止违约金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作为保护劳动者人权的基本原则是.

欧美国家表面看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在劳动合同上基本以不定期合同为主以定期合同为辅,,

国家干预不同

.

民事合同按照合同

自由和意思自治原,,

并对两种期限的合同实现不同的立法思想,

.

定期合同采用私法.

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国家对此并不多加干预法律的作用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原则而不定期合同则体现社会法本位的立法思想同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应用,,

由于定期合

.

劳动合,

大量劳动合同是不定期合,,

同由于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弱悬殊的两个主体签订的,,

涉及

同而不定期合同实际不存在确定的期限因此只要双方给对

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国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干预以保护劳动

方一定的预告期就可以终止合同,

.

但随着人们对劳动合同社会,

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

.

在劳动合同中法律更多地

,

法性质的认识对雇主解雇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解除不定期合

,

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的不平等地位.

,

立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须有正当事由而对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没有限制金在劳动合同中基本上不予适用,

,

.

因此违约

,

专设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从而矫正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

.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

日本韩国则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金实行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针对用人单位专设的惩罚性赔偿

,

违约金

.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

条规定

"

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

制度将成为泡影

.

〔〕,

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劳工标准法》第

《国韩·

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以上区别,

劳动合同应当更,

条规定

"

雇主不得签订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

多地体现社会法的性质以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其特质而不能完全运用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情况进行任何惩罚或损失补偿的合同,

阁日本和韩国之所以禁,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

止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是因为,

违约金也应以社会本位思想为原则,

,

不能完全借用以个人本位.

在劳动合同签订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雇主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

工作的心理,,

思想为基础的民事合同的规定由双方自由约定,,

法律必须要对

在合同中加人不平等的,

此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合

条款劳动者迫于生存的压力不得已接受这实际上已违反了合同最本质的合意原则,,

理流动和充分的活力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五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构想一违约金应同等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

同时这样的条款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平等,

就业权更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劳动力不能自由合理流动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

目前在实践中违约金只适用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防止劳

,

,

四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认识

动者跳槽辞职的重要手段,

,

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需,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其本意是促使.

具有法定事由另一方面支付的是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违约金不适用于用人单位.

,

,

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交易的完成劳动合同借鉴了民事合同的违约金制度,,

,

我国地方立法对此有两种规定一是只,,

,

但由于劳动合同与民

规定了劳动者适用违约金的情形未规定用人单位适用的情况另一种是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约定违约金.

事合同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违约金的适用及规范上也应从两个合同的本质区别出发正确认识劳动合同违约金,

笔者认为经济

,

.

补偿金与违约金有性质上的区别,

.

就违约金的目的及其本来的,

一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主体及主体地位上有很大的区别.

私法性质而言违约金应当平等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均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约束一方的行为,

民事合同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完,

,

,

.

如果违约金只是

全平等,

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约,

,

不仅不平等.

,

违约金也失去了其约束双方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本身就具有地

定并平等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

.

为促使履行合同

的本来意义位不平等的特点·

两者之间虽然从理论上

,

如果将违约金的责任只加于处于弱势地位的

说在缔约时地位平等但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天然占

劳动者之上

只能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使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

〕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黄王〕益英主编,

,

年版第,

页,

.

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

.

许〔〕建宇

完善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立法构想

载《中国劳动》

年第期

.

,

,,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弱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

,

.

违约金的平等适用也可使用

三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为补偿性而非惩罚性,

人单位利用其强者优势的遏制.

,

预先确定天价违约金的行为得到一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在性质上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

,

,

.

前者具有惩,

二限制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作为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罚性债务人违反合同时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须赔偿

保证劳动合同履,,

其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后者旨在弥补违约后造成,

行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目前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完全禁止其适用也不大现实,

的损失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

.

这主要因为第一从整体环境来说我国劳动力,

,

债务人赔偿损失

.

王利明先生认为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

,

市场巨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流动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和加快使劳动关系的稳定受到影响第二劳动者的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偿性

,

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

金是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

'〔〕

学,

不辞而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界也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

较多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督促劳动者履约加强劳动劳对者诚实信用和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三由于我国《动法》劳动,

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

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性在劳动合同附和化,

,

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者

地位更加突出加上经济能力,

者辞职权规定的过于宽泛,

,

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过,

有限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应当具有的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应,

,

,

严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一定影响违约金可以使劳动者过于宽泛的解除权受到一定的钳制,

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适应

,

并不能脱离劳动者的实际支付

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以兼顾和平""

能力

.

.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演化成基于压制"",

,

关系违约

限制违约金的数领,

而由优势一方用人单位对意思自治垄断的附合同金也已成为用人单位阻止劳动者流动的手段,

违约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人

对其基本生

.

因此违约金在劳,

活的影响和违约行为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动合同中的适用要加以限制以避免其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

确定,

.

实践中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违,

从目前违约金的规定看用人单位不分岗位和具体情况几乎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规定了违约金这是极不公平的,,,

约金一般按照未履行期限每年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二是按照未履行期限的工资总额确定违约金造成违约金数额畸高的总和.,

,

.

.

这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会

首先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劳动者由于替代性强,,

甚至远远超出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报酬,,

其违约行为对用人单位影响和造成的损失均,,

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已完全背离了违约金的本意更违.

不大其次一般劳动者的收人普遍不高承受能力较弱其工资收人是其基本生活来源如果承担违约金势必对其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构成威胁和影响.,,·

反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而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

,

除劳动合同只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

经济补,

因此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约,,

,

金应当在享受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的劳动者中适用劳动者中则应禁止适用以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般

偿金的数额与单纯约束劳动者的违约金数额往往相差巨大而劳动者的经济实力与用

人单位又是无法相比的所以这些计算方法导致的高额违约金对于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

上《海劳动.

.

因此笔者建

,

合同条例》将违约金限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和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约定两种情形实际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比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以劳动者未履行完毕的服务年限计算每年支付用人单位相当于劳动者个月的工资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

而一些

,

地方规定的任意性立法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须支

,

付违约金的规定则扩大了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

,

个月量权

.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同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

五赋予当事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权扩大法官的自由裁,

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享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情.

鉴于劳动合同附和化的特点建议立法比照《同法》合第条第款的规定,

,

况下劳动者为特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而劳动合同期限.

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权当,

,

的劳动则是对所有员工都适用的普遍劳动义务,

对约定了服.

事人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可以请求劳动

务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会提供出资培训特殊的福利待遇

,

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

等优厚条件劳动者也负有在特定岗位上的特殊的职责,,,

因此

,

损失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笔者认为对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劳动者负有保守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以及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劳动者违约金方式进行违约限制,,

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尚无明确规定之前赋予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圈对高额违约

可以

而对一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

金予以适当的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

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则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约束

作者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丁丈联

"

试论劳动合同的附和化页页.

"

,

法载《商研究》

年第期

同〔〕注

〕第,

,

同〔〕注〔〕第

.

杜〔〕波

"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探讨

',

,

载《南华大学学报》会科学版社

以拼年第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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