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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只要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均视为已经完工,即应按规定计算成本和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