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贸易注意事项,留作参考
理规定》禁止“借壳代理(shell agent)”,即代理权直接或间接被外国委托人掌控。因此,沙特代理不需独立于外国委托人。
代理不一定是唯一的,但商工部通常不会为同一个外国委托人注册一个以上的代理协议。
《商业代理规定》中还明确了终止代理协议要为代理提供补偿。依据商工部代理协议样本,在业务已经取得明显的成功的情况下和终止代理协议,应给予代理合理的补偿。
在未与原代理接触代理关系之前,商工部不会为新代理登记注册代理协议。 解除代理协议通常需要原代理出具同意解除代理关系的确认函,或在代理协议到期后,由商工部来解除代理关系。
(二)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沙特关税总体情况:
● 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啡、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
● 最高关税为20%,以此保护沙特自己的幼稚产业;
● 其他一些商品关税已CIF价格的12%征收;
● 还有一些进口商品的海关关税是按照重量或体积,而不是按价计算,关税可能更低;
● 签有贸易促进协议的阿盟成员国可享受优惠的关税;
● 签有双边经贸协定的阿拉伯家享有更加优惠的关税。
沙特按照HS编码,将进出口商品分为7177个条目,1993年沙特首次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当中75%的商品条目的关税为12%。至2004年,由于海合会国家统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