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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12-12 08:16:00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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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定义、宗旨、条件、申请办法、优惠扶持以及考核机制等。
《办法》对于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了示范企业的宗旨与规划目标
《办法》对于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指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办法》还确定了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此外,《办法》也确定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即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八方面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从合法经营、规模效益、技术装备、创新研发、管理体系、绿色环保、人才队伍、地方扶持等八个方面规定了申请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合法经营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模范遵守行业相关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在规模效益方面,规定申请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需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在技术装备方面,规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