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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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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在创新研发方面,规定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并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在管理体系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在绿色环保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办法》还指出,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在人才队伍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

在地方扶持方面,规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此外,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办法》对符合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

五方面明确示范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办法》从项目资金、产业政策、管理措施、评选奖励、进口设备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印刷企业涉及其中的前四项。

在项目资金方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在产业政策方面,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在管理措施方面,规定示范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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