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逐步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由政府部门组织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评审,取消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和地域限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平选择,以调动社会资金进行项目前期投资的积极性。在资金安排使用上,力争作到科学统筹、充分论证,杜绝“三边”工程和重复建设。可以考虑适当下放一些国债项目的决策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在项目安排上的积极性,激励地方政府用好国债资金。
2.调整国债资金布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克服盲目布点的问题,把重点转到与投资环境改善相关的设施建设上。根据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继续有重点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大相关行业领域的投资力度。
3.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国债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审核,实现对国债投资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加强对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后运营情况的跟踪和评估。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规审批、违法招投标等行为,保证有限的国债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适度控制国债规模,适时调整国债投向
(一)必须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
我国的财政政策和国债政策不同于凯恩斯理论,其不仅仅是旨在熨平短期经济波动的逆经济风向而动,从实质上讲,其是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之下保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一项长期政策。在转型时期,我国经济中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等大量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矛盾,严重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增加国债发行力度不仅是扩大内需的需要,更是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维持一定数量的国债发行,是经济发展必须承担的代价。
在过去6年中,积极财政政策每年平均拉动2个以上的经济增长率,并且对于增加就业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旦贸然放弃该政策,经济增长速度必然会出现较大下降,失业问题会更加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将会迅速凸显,这是难以承受的。而且,近年来全国各地利用国债资金兴建了大批工程项目,其中不少仍在建设之中,
完成现有这些工程所需的后续资金规模在5000-6000亿元,没有积极财政政策和国债资金的进一步支撑,很可能成为烂尾工程。
因此,在短期内,积极财政政策非但不能完全退出,必须继续实施,而且还要大力完善其有效实现形式,适当调整长期建设国债的力度和结构。即使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