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
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必须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示范工作,强化政府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
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机制,因缺水导致湿地湿地是价值较高的生态系统,同时又是脆弱、敏感的生态系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统。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任何一种因素的减少,都会引起生态系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统的失衡。人类要尊重生态系统的平衡,更要防止由于人类的自身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活动破坏这种平衡。因而,在发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经济中要遵循一耕还湿,为全面、通过运用经济、科学、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事业打好定的生态规律保护好湿地,行政和法律手段,按照坚实基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状况,合理调整湿地产业结构,形成具有更高
确权、发证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依法做好湿地的登记、生产力的生态系统和良性循环。
5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和宣传力度必须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全民湿地保护[参考文献]意识,加强湿地保护组织的管理职能,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保[1.]赵延茂等,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集[M]..北京:林业护管理湿地,保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出版社,1995维持。杜绝捕杀鸟类、野生动物、水生物、植物,坚决查处使用禁用
渔法和毒鱼、炸鱼,保证河道下泄洪水畅通,消除其污染源。渔具、
【来稿时间】2010-08-08
规范湿地保护区的设立标准,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分子生物学在环境污染隐性侵权
责任追究中的价值
杨丽沙
(湖南大学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摘要:根据传统民法学观点,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在
精神发生损伤,环境污染侵权案中,当污染源产生有害污染物直至进入受害人领域,破坏了受害人所处的环境,使细胞内组织发生变异、
但尚未造成受害人人身的实际损害、尚未表征为疾病前,无法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而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由于它能从分子水平了解各种生命现象的根本原因,使细胞内组织变异的可视化变得可能,因而为环境污染隐性侵权中损害事实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为侵权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关键词:分子生物学;环境污染隐性侵权;环境污染隐性损害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日趋扩张的
自然灾害频繁生态影响,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态失去平衡、
发生、环境污染病流行,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不断发生。
根据传统民法学观点,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普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是该行为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而
事实明了、简单,而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他导致的损害,其过程直接、
人损害的过程却要复杂得多。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污染源产生有
(如空气、水、害污染物→排放有害污染物→有害污染物进入媒介
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并非通过污染物质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就完成的,而是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具有持久性、潜伏性。那么,当污染源产生有害污染物直至进入受害人领域,破坏了受害人
精神发生损伤,但尚未造成所处的环境,使细胞内组织发生变异、
受害人人身的实际损害、尚未表征为疾病前,致害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隐性侵权事实上给被侵害人造成了损害,目前的医学技术无法将之确定为损害事实,但是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和水平的发展,这种损害必将可视化,并牵涉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1环境污染隐性侵权损害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了人们所处环境的改变,环境质量的下降
阻使人们脱离了原有的生活秩序,具体表现为日常生活被干扰、
碍,无法象往常一样享受或安静(如噪声污染)、或干净(如空气污染)、或适宜光亮(如光污染)等的生活。这些,均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大幅下降和生活福利的严重减损。长此以往的生活妨碍,往往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而由此产生烦躁、紧张、不安等综合性情绪体验。这种精神损害虽谈不上精神疾病,但事实上已给当事人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第一,可引起缺乏耐心和易怒,即使是低度的压力,也使人难以应付,情绪过度紧张无法承受;第二,导致疲乏或浑身无力;第三,难以集中精力和保持正常思维;第四,导致身体
直肠出血、脉搏加速、手功能的异常,如连续头晕或暂时失去记忆、掌冒汗、慢性背痛、颈痛、慢性或严重头痛、颤抖、失眠等;第五,可
高血压、冠心病、胃肠疾病甚至癌症等。能产生并发症,如荨麻疹、
环境危险不仅会使人产生心理上的障碍,同时也带来了各种身体上的改变。由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现代人类从胚胎到死亡,始终处于环境化学物等有害因素包围之中,人类健康已深受环境影响,疾病病谱也因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五十年代以前,疾病病谱多为生物性和营养性,以传染病为主体。而现在,疾病病谱多为环境污染性,以心血管疾病、职业病、公害病等非传染性疾病
这些与环境因素有关的非传染性为主,癌症的发生率大幅度提高。
而事实上,在身体疾病所引起的死亡率已占总死亡率的90%以上。
出现表征、表现为疾病前,人们的身体组织已经遭受了侵害,出现了细胞内的组织变异,是疾病的潜在前体,只有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才最终演变为疾病。这种损害对个体而言,并未使个体承受病害的痛苦或机体功能上的损伤,并没有使个体遭受生活福利的显著减损,仅仅可能使个体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
以上情况均无法确定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了“损害”,但都属于暂未诊断为疾病的健康损害,是疾病发生的前体状体。有学者提
摸不着,出,将这种隐性损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看不见、
很难予以界定。
2分子生物学发展对隐性损害确认的意义分子生物学,这门与环境污染侵权似乎有点远的学科,在环境污染隐性侵权责任追究上体现出了特有的价值与意义。
分子生物学是一门现代生物学,一门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前沿学科,是生物化学与遗传学、微生物学、细胞学、生物物理学等学科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崭新学科。“分子生物学”一词最早于1945年WilliamAstbury首先在HarveyLecture上应用的,由于它能从分子水平了解各种生命现象的根本原因,一开始就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生物大分子—核酸(DNA和RNA)的研究,并己经
“共同语言”。分子生物学的出现归功于人类成为现代生命科学的
对生命现象的观察和看法,以及研究技术和方法的逐步深化和精密,即在认识上由宏观向微观转变,技术方法由粗放向精细准确转变。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的迅速发展,其相关的研究技术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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