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定额是预结算执行标准,对土地整理的预结算有指导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