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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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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第65.57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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