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 层
第2.0.1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二、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三、表面平整、密实,拱度与面层一致; 四、与面层结合良好。
第2.0.2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整体型: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 二、嵌锁型:泥灰结碎石、沥青贯入式;
三、级配型:级配碎(砾)石、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各种基层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沥青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或旧路面(作基层时)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
项目、方法和标准,可按现行有关基层规范的规定执行。基层的质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修筑沥青面层。
第三章 材 料
第一节 沥青材料
第3.1.1条 适用于沥青路面的沥青材料有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
沥青等,使用时应根据交通量、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选用。
第3.1.2条 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二
的规定。
第3.1.3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沥青标号,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施工季节气温、路
面类型、施工方法和矿料种类和等级情况按表3.1.3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