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条 沥青标号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其他标号的沥青及稀释剂进行
掺配,配制所需材料的比例应由试验室在施工前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配后决定。施工时配制成的沥青,应由试验室每天取样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调整配制比例。
第3.1.5条 沥青材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表3.1.5的规定.加热后的保温时间宜
为:道路石油沥青不超过6小时;煤沥青不超过3小时。当天加热的沥青宜当天用完,避免对沥青多次加热。
在城市沥青厂中,沥青在贮油池中的保温温度,一般石油沥青宜为80~110℃;煤沥青宜为70~90℃。
表3·1·3 各种沥青面层选用的沥青标号
表3·1·5 沥青材料的加热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