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有限公司(厦钨)、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三明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华企稀土实业公司(广晟)、赣州艾科锐化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大学工程研究院、国家离子型稀土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等14家单位参与,针对本标准,与会专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1、4.5条加上采选综合回收率及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取值依据文件;
2、将3.5中尾液改为上清液;
3、3.8条浸取率有歧义;
4、3.9条固液比应注明是指体积比还是质量比;
5、3.10条稀土采选综合回收率应加定语“离子型”;
6、3.19条“稀土原矿产品”需改为“稀土产品”;
7、3.27条渣头渣的英文译名不够准确;
8、4.1.1条的第一句话是目标,并不是基本要求;
9、4.1.2 条相关许可证具体些;
10、4.1.3条的详查级别是否应详细规定;
11、4.3 条表1中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表述有误,“矿山”应改为“车间”;
12、4.6条应有针对具体问题的措施;稀土矿水排放的铵氮要求;
13、6.2中应补充滑坡方面的内容;
14、7.3条中要明确禁止草酸;
15、规范中应明令浸矿剂要循环使用;
16、6.4条的巷道施工中应有安全出口的施工;
17、6.1原地浸矿适用范围的表述须更加明确;
18、6.4.1条收液工程宜用集液沟+导流孔,如到基岩有10m无矿带时,收液系统宜选人工假底;
19、6.4.2条中“5个/m”等标准是否准确合理,巷道+巷道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