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参考答案: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3分)
【 案情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