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
【 分析 】
1 、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 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 , 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 只要造成损害事实 , 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 , 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 , 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 , 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 , 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2 、 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 , 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 , 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 , 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 , 处于调解人地位 , 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 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 , 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 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案情 】1996 年 8 月 , 某市举行一级方程式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甲公司与世摩赛组委会签订协议 : 在世摩赛期间 , 由世摩赛组委会委托甲公司在赛场及青少年宫上空进行飞艇放飞。 10 月 26 日 , 甲公司在青少年宫上空进行试放飞 , 该市环保局测得飞艇试放噪声为 81 分贝 , 超过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向世摩赛 组 委会和甲公司发出停止放飞的紧急通知 , 但甲公司仍继续放飞 , 直至世摩赛结束 。 该市环保局依据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 36 条对甲公司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 问题 】
1 、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
2 、 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 分析 】
1 、 甲公司的行为违法。市环保局现场监测的数据表明 , 甲公司放飞飞艇行为是超标排放噪声行为 , 属违法行为 , 理应停止放飞。
2 、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因为甲公司放飞飞艇的行为属于世摩赛组委会的委托行为并且在环保局向甲公司和世摩赛组委会发出停飞通知后 , 甲公司仍放飞飞艇 , 应视为世摩赛组委会作为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