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或者破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的规定 , 第三章关于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 的规定。从 《 刑法 》 的角度看 , 触犯了 《 刑法 》 第 341 条第 1 款关于 “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的规定 。
3 、 本案可首先由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 , 根据 《 行政处罚法 》 第 7 条第 2 款关于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的规定 , 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上述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 , 应依照 《 行政处罚法 》 第 28 条的规定折抵相应刑期和相应罚金。
【 案情 】庐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是集自然与人文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庐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 但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管理上 的疏忽 , 导致 了 一些意 想 不到的严重后果 。 90 年代初 , 由于九江与庐山周围开发区的建设对山 石 需求量猛增。庐山登山公路两侧的某些乡村和个人为发展经济 , 一哄而 上 地 “ 采 石 致富 ” , 掀起 了 开山采石热。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方制止 , 情况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 反而有进一步蔓延的势头。开山采石热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严重影响了 庐山山体的形象 , 降低了庐山风景区中景物的自然价值而且因为开山导致山崩、 泥石流以及采石车的增加 , 严重危及登山公路的交通安全 , 造成极坏的影响。
【 问题 】
1 、 规划是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中最重要的部分 , 请问规划的审批制度是什么 ?
2 、 本案中的乡村和个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违反 了 法律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哪些规定 ?
【 分析 】
1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1) 市 ( 县 )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市 ( 县 ) 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 , 报市 ( 县 ) 人民政府审批 , 并向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所在市 ( 县 ) 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并报建设部备案 。 (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 , 必须严格执行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