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开车。
2.2.3.2运行中路遇障碍,应鸣铃示警。
2.2.3.3起重机启动要平稳,并逐档加速。对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s;运行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不小于3s,50t以上起重量的桥式起重机,各档转换时间在6~18s,严禁高档启动。
2.2.3.4严禁超规范使用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和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规定。
a. 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 c.吊索的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起重机拴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不能直接吊挂)。 h.带有棱角刃口物体没有钢丝绳防仍端的保护措施不吊。 i. 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体不拔吊。 j.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2.3.5随时注意设备润滑情况。
2.2.3.6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者载荷在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应在重物离地面或支撑物约0.3m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是否正常,确认可靠后继续起吊。
2.2.3.7操纵控制器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2.2.3.8起重机大车或小车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和停车手段使用,也不允许用打反车达到制动目的。 2.2.3.9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a. 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运行时。 b.起重机通过或行驶在视线不清处时。
c.起重机运行到接近同跨轨道上的另一台起重机时。 d.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2.2.3.10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重机在吊着重物时,操作司机和起重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2.2.3.11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轨道或走台上行走,也不允许从事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