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
(2007年12月20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上市公司变更公司行业分类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行业类属、相关主营业务的变化等情况,关注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所规定的分类原则与方法,是否变更了行业分类,如发生了该类情形,应当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本所申请变更本公司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分类原则与方法如下:
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分类方法
l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l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2、原则上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以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变更,原则上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3、对于进行整体或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涉及公司行业变更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公司的行业分类。
二、办理变更行业分类申请业务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