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
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 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3 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变更。
5.2.4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
5.2.5
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