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
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
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
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
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
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
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