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
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00-11:40,下午12:40-17:0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