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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网络支(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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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动防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 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 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 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容清晰、易懂, 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 仅获得移动支付、固定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一 ]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 ]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

任 ;[三 ]除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 ]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 且为首次在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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