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每年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前30日内送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6.《项目手册》在每次验核后应当由验核部门签署验核意见,
并加盖验核章。
7.《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随意涂改、出
租(借)、转让。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补发。
8.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一式四份,一份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一份由项目所在
地的县(市、特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作为项目监
督管理的依据。另外两份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分别报市(州、地)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