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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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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河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菌群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个/100

毫升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

以内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距最近陆地4~12

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不大于1000个/100

毫升 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内河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沿海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

海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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