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河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菌群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个/100
毫升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
以内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距最近陆地4~12
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不大于1000个/100
毫升 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内河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沿海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
海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