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目前,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笔者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无极》制片人最有可能以下面两项权利来主张《馒头》侵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系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使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保持其作品同一性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指以原有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又称演绎制作或衍生创作。改编必然以原作为前提和基础,是对原著作权的一种利用,因此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原作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后者指改编者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原作改编后,对形成的新的形式享有的新的著作权。
从《馒头》来看,其作者胡戈将《无极》中的画面进行了剪切和重新组合,加入了一些其他的画面,并对其重新配音,从而使这部短片虽然是以《无极》为基础,但却与《无极》的剧情、结构、主题根本不同。从这方面来看,说它是对《无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有理由的;胡戈没有经过《无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进行改编,《无极》方同样可以诉其侵犯改编权。
当然,权利是有限制的,著作权也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很多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就是最突出的一方面。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胡戈在辩驳中所提到的《著作权法》22条,即是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 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