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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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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参考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一案,在滑稽模仿中,使用者并没有必要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只要它能唤起读者对原作的回忆,符合滑稽模仿的其他要求。当然滑稽模仿同样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可见,法院考虑到滑稽模仿所具有的传达思想的作用和自身的创造性,会给予模仿者相对更大一些的活动空间。滑稽模仿作为广义上的一种“演绎作品”,之所以没有像其他的演绎形式一样成为作者专有权控制下的一部分,是因为考虑到作者一般不太可能自己进行或许可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嘲笑或批评,而社会又需要这种另类的见解,所以不能赋予作者禁止这些声音的权利。这是宪法中保护言论自由的要求,同时也是版权法的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目的的要求。

滑稽模仿不仅仅是版权法的规定,美国还有很多判例对对商标的滑稽模仿进行了阐明。美国的判例中有下面一段话:“商标在公共话语中所占的核心位置(商标所有人所急切追求的一种地位),使他们自然地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即使是带有攻击性的模仿也能传递某种信息。这种信息可能仅仅是我们不需要对企业或产品的形象过于当真,他告诉我们可以自由地嘲笑与某个符号相连的图像 在这些象征及名称与我们的生活结合如此紧密的情况下,剥夺模仿者对它们进行调侃的机会会严重地缩减受保护的自由表达的形式。”其实,这段话同样可以适用于版权法。

当然,滑稽模仿也有其限制,正像引用原文的书评一样,滑稽模仿也可能构不成合理使用,如果不符合上述要件,滑稽模仿同样侵权,认为任何滑稽模仿都是合理使用的想法,和认为对新闻报道的任何利用都是合法的一样,都是错误的。因此,滑稽模仿和其他对作品的利用一样,必须在版权法的限度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滑稽模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馒头》不侵权的理由

通过对滑稽模仿的理论的分析,我们再来看看《馒头》:《馒头》利用《无极》中的一些画面,创造出一个新的作品,这个作品通过讽刺幽默的方法,对《无极》作出了一定的评论;《无极》是公众所熟知的作品;看过《馒头》和《无极》的人都能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其影响上看,《馒头》并未对原作造成市场替代,客观上没有对原作进行玷污和使作者名誉受损(如果陈凯歌不这样认为,那只是其主观看法);读者不会把《馒头》和《无极》相混淆。从这些来看,《馒头》完全符合滑稽模仿的要件,因此胡戈完全可以以合理使用来抗辩。

但关键的一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滑稽模仿,在这种情况下,是拘泥于法律的条文,还是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和法理做出富有开创性和指导性的判例?相信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官已经通过对以往类似情况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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